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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激化杀人泄愤,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23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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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激化杀人泄愤

2006年4月29日,范某1与妻子因家庭琐事与同父异母的妹妹范某3发生争执、厮打,后被告人范某2见姐姐范某3被打且母亲嘴角有血,遂进入范某1家并持铁棒击打范某1头部、面部,并朝范某1及其妻子连捅数刀,导致二人因大失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范某2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呼叫120救护车到现场。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标准

2006年12月7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某2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范某2不服,并上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认为,该案因家庭成员纠纷引发,被告人又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争取最佳裁判效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考虑,有进一步做好工作的余地,故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随后,经审判人员先后多次耐心调解,当事人亲属间的仇恨和对立得到了缓解,且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因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被告人范某2死缓。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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