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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滥伐林场林木,滥伐林木罪如何构成

刑事案例           阅读:31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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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滥伐林场林木

2009年10月至2011年5月,在相关部门调解下,被告人黄某等9人以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河乡某屯和大化瑶族自治县某国营林场的林地纠纷未能如愿处理。为泄私愤,被告人黄某等9人遂先后三次砍伐松树蓄积量107立方米。

检察机关遂以滥伐林木罪将被告人黄某等9人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滥伐林木罪如何构成

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九人以其所属某屯与大化国营某林场有林权、林地纠纷,且纠纷未得到及时如愿处理为由,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群众或亲自上山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九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因此,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罚5500元至6500元不等。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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