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气太差找处女冲晦气
因近来运气太坏,被告人赵银让被告人李会找处女给自己冲冲晦气。2011年7月30日,被告人李会让被告人李梦帮忙找处女,后李梦给同学赵丽打电话让其寻找,被告人王峰、赵丽伙同王勇、李萌(均另案处理)等人于次日下午将10周岁的某小学学生王某某带至某KTV唱歌,被告人王永对王某某恐吓后由王峰、赵丽、李萌乘坐被告人常俊驾驶的车将王某某带到新野县某宾馆卖淫,后被告人赵银到房间并给李会500元,并将王某某带至另一宾馆欲发生性关系,付给赵丽2000元,王峰与赵丽付给常俊车费300元,余款二人分肥。事发后,王某某家人报案,被告人李梦给被告人杨松打电话让杨松把存放在杨松、林征所住的宾馆内皮包拿出来准备逃匿,后林征将李梦的皮包送给李梦时,杨松、林征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梦又给王永打电话说让其安排住处,被告人王永接送李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被告人王丹帮助赵丽逃至南阳油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奸淫幼女的主犯应怎么罚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银奸淫幼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一般来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抗拒,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犯罪。”故被告人赵银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奸淫幼女,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峰、赵丽在被害人王某某第一次不同意卖淫被送回时,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被害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李会、李梦、张露、常俊介绍不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杨松、林征、王永明知李梦是犯罪的人,王丹明知赵丽是犯罪的人,而为她们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她们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赵丽、李梦、张露、林征、王丹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所犯罪行,依法应当对赵丽、李梦、张露减轻处罚,对林征、王丹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常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012年4月23日,新野县法院以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强奸罪、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峰、李会、赵银、赵丽、常俊、李梦、张露、王永、杨松、林征、王丹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2000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