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私吞职工保命钱
1991年,被告人黄国斌从中国矿业大学经济管理系劳动经济专业毕业,被分配到江苏省如皋市某局劳动力管理科工作,后又担任该局就业管理科副科长。1999年,被告人黄国斌的老乡程某所在单位破产,但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费,并于2006年底找到了黄国斌帮忙将未缴的养老保险费补上,被告人黄国斌称可以办退休,但需补缴1993年至今的养老保险费5.6万元。2007年4月,程某将5.6万元养老保险费交给黄国让其代缴,但黄国斌将该款占为己有。随后,被告人黄国斌伪造程某的履历和缴费记录,在“如皋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呈报表”上模仿专门审核职工退休条件的部门(养老保险科)工作人员的签名。
另外,被告人黄国斌还伪造了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手册上的缴费记录,将程某的出生年月1950年5月改为“1947年12月”,参加工作时间则从“1979年”改为“1966年1月”,如皋市招聘录用人员备案登记表和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随后,被告人黄国斌拿着伪造的退休呈报表和养老保险手册到人保局基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相关工作人员在单位职工社保系统数据库中进行了退休减员操作,将系统中自动生成的程某的退休待遇表打印出来,制发了退休证和退休金银行存折。事后,程某为表示感谢,送给黄国斌好处费3000元。据悉,被告人黄国斌滥用职权使本该2010年退休的程某,从2007年12月起就领取退休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6万余元。2007年4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黄国斌利用职务便利,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68名下岗失业职工办理退休和提前退休手续,造成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损失101.74万元,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386.59万元,收受他人贿赂3.9万元。
如皋市检察院遂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将被告人黄国斌公诉至法院。
犯数罪应如何处罚
2011年10月28日,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国斌有期徒刑1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