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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校内练车撞死学生,过失致人死亡怎么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51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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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校内练车撞死学生

被告人张某(39岁),广东省鹤山市雅瑶中学的一名教师,并于2006年10月20日开始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10月22日16时20分,被告人张某在教练李某的安排下在雅瑶中学运动场进行操作练习时将两名女学生撞死,而随车教练也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事后,李某与张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经协调,有关部门和李某、张某二人的家属共同向两名死者的家属各赔偿46万元。鹤山市人民检察院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被告人张某、李某公诉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过失致人死亡怎么量刑

鹤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两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可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两被告人家属及有关部门主动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尽力消除社会负面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鹤山市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张某有期徒刑2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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