阔少雇凶杀死继母
1997年,黑龙江商人王某1和再婚妻子王某2、儿子王某3、女儿王某4南下创业,后在广州市五羊新城开了一家饭店,并很快发展壮大又开了三家分店。
2002年7月25日凌晨0时许,因与继母王某2发生经济矛盾,怀恨在心的被告人王某3遂通过陈某介绍与被告人蔡某结识,在付款4万元人民币后以对账为名将继母王某2骗上车,后蔡某与王某3合力将王某2杀死并抛尸。
故意杀人罪怎么量刑
检察机关遂以杀人罪将被告人王某3、陈某、蔡某公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1月23日,广州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3、蔡某死刑,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一审宣判后,王某3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2月5日,广州中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王某3的两次户口迁移证明,明确指出王某出生于1982年9月30日、犯罪时已满18周岁,且原户籍上的身份证号码与王某在买凶杀人取款的银行取款单上所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一致。但王某3则辩称,户籍证明是家人为其办理的,自己完全不知。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