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请吃饭为由绑架中学生
2003年3月21日,被告人贾某、王某1、王某2、杨某1、杨某2等人伙同梁某(15岁),由梁某以请吃饭将中学生王某骗上车后将其绑架,并通过电话向王某的母亲宋某索要赎金40万元。贾某、王某1在拿到赎金后,将王某放回。5月20日,贾某被抓获归案后,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王某1、杨某2抓获。之后王某2、杨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绑架罪如何处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等5人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人质,勒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2、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贾某有立功表现,对于被告人王某2、杨某、贾某均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贾某等5被告人11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