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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持刀抢劫废品收购站,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26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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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持刀抢劫废品收购站

2008年1月,无业人员马某与哲某等四人持刀至北京市顺义区天竺村一废品收购站内,以卖东西为名骗开门后,马某与哲某翻找东西,其他人用刀挟持被害人,共抢到现金1200余元及三星牌手机一部。

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马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因此,顺义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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