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发打油诗辱骂干警
2006年8月,被告人某饭店老板牛某因饭店违法行为被利津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为报复,被告人牛某遂杜撰了派出所所长尚某、办案民警王某二人“贪污、受贿”的匿名信,并向县委、纪委、反贪局等部门邮送。
见没有达到目的,被告人牛某又自编了四首打油诗对尚某、王某二人进行辱骂,并将此诗打印了100份散发于派出所周围的公路上,后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侮辱罪怎么量刑
检察机关遂以侮辱罪将被告人牛某公诉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利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牛某为泄私愤,采用散发自拟打油诗的方式,以带有侮辱性的语言对他人进行辱骂,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2007年2月1日上午,利津县法院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