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事回避?
刑事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证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刑事回避适用于哪些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其他在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检察人员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纳入检察人员范围,依法回避。
三、申请刑事回避的原因有哪些?
回避的理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实施回避所必备的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回避的理由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四)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五)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