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协管员以办社保设骗局骗取钱财
2008年4月,37岁的残疾人张某被聘为北京市海淀区某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本社区残疾人摸查建档、报表统计、入户走访及教育维权等各项工作的残联协管员。2009年6月某日,为谋取非法钱财,被告人张某谎称依据新规定只要补交五年社会养老保险金,就可以提前五年退休并拿到养老金,骗取社区残疾人杨某的姐姐先后交纳养老保险金、存档费等共计人民币4153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为掩盖骗局,特意购买了一本专用收据凭证并分别伪造了“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财务专用章”及“北京市海淀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转接人事档案专用章”,后利用伪造的公章和收据凭证自行编造了缴款人为杨某的养老保险金历年缴费记录。据悉,利用此方法,被告人张某先后骗取李某等多位残疾人亲属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同时,被告人站某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800元钱交给被害人,谎称是某企业给被害人发的工资以获取对方的信任。2010年3月,被害人杨某发现缴费记录单上的公章并非社保基金专用章,经咨询发现自己受骗后报案,张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诈骗罪怎么判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残联驻居委会的协管员,利用负责社区残疾人日常工作中所掌握的信息,与残疾人家属进行联系,虚构帮助残疾人补交社会保险金的事实骗取钱财,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而且给残疾人联合会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大;同时,被告人张某将所骗钱款全部用于消费,致使无法返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故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张某因诈骗被抓获归案后,又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诈骗事实,系坦白;结合其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已代其退赔部分赃款,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因此,海淀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