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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团伙冒充报社诈取宣传费,诈骗罪应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2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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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团伙冒充报社诈取宣传费

2008年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纪某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北京永德顺科技有限公司,并指使被告人杨某、谭某、贾某、石某、王某2、冯某、王某1、应某,冒充科技日报、中国教育报的工作人员利用假名在被害人(单位)获得某项荣誉时,以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单位)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做宣传,需要交纳宣传费为诱饵,骗取北京大学体育部等单位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诈骗罪应如何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某、杨某、谭某、贾某、王某1、应某、冯某、王某2、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纪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谭某、贾某、王某1、应某、冯某、王某2、石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纪某、谭某、杨某、贾某、王某1、应某、冯某、王某2、石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纪某能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海淀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纪某及其8名员工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并分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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