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少年经济窘迫合伙盗窃抢劫
被告人简某、朱某、卢某均是90年后。2010年1与13日凌晨,被告人简某、朱某、卢某、廖某(不满16岁)因经济窘迫,分工合作抢劫某游戏室,廖某进入游戏室踩点,并在外望风,简某、朱某、卢某则持刀进入游戏室内,抢走被害人胡某800余元、刘某1700元、傅某800余元和游戏室备用金1000余元共计4400元。
2010年3月24日、25两日,被告人简某、朱某、卢某分别盗窃两辆摩托车,之后将摩托车卖出,共卖800元。
2010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简某、朱某、卢某来在一公交车站假装打的,上车后简某、卢某用木棍敲打司机抢走司机一部索爱手机和505元现金。
数罪并罚如何定罪量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三人盗窃作案两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2750元及摩托车一辆。被告人简某抢劫二次,劫得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5145元,被告人朱某、卢某抢劫一次,劫得赃款745元。其中被告人简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但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某,具有立功表现。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简某起了主要作用,系案中主犯,朱某、卢某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卢某未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
2010年9月2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简某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两个月;被告人朱某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卢某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