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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妻子一同勒索丈夫情人,共同犯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8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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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妻子一同勒索丈夫情人

2008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结婚的条件下与未婚的井某在外地出差工作中相识并成为情人关系。井某得知对方已婚后提出分手,却遭到刘某拒绝。2010年2月,井某因被刘某妻子罗马发现而再次再次提出分手。4月3日,刘某以“分手纪念”为由用手机拍摄了几张井某和他在一起的裸体照片。之后刘某便以散布裸照相威胁,与井某约定井某一年必须陪刘某12次,每天必须保持通话一次,协议至一方死亡才能终止。4月9日,井某再次要求断绝与刘某的不正当关系。刘某便提出如果不履行协议,井某就要给他5万元补偿,于是井某被迫先给井某1万元,其他的钱写下欠条。刘某妻子罗某发现此事后,与刘某开始一起要求井某汇款,并将照片通过发给井某的哥哥和同事。

罗某辨称她并非与丈夫串谋敲诈,而是索要丈夫花在井某身上的钱。

共同犯罪如何处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罗某在明知丈夫向井某索要钱款的前提下,还发短信索要钱款,并以传播裸照相威胁,形成了和刘某的共同犯罪。刘某、罗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强行索取钱款,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刘、罗二人属于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罗某又是因家庭纠纷引起,可酌情从轻处罚。

北京西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罗某被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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