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黑龙江小伙抢劫他人获取不义之财
黑龙江人被告人李某,27岁,曾因抢劫被判刑。小青年孙某受李某的邀请,来到大庆后因找工作困难,二人遂萌生了抢劫生财的念头。经过踩点后,两人于2010年4月7日晚20时左右,来到一超市内,假装买东西的客人进入超市后,用刀威胁超市两名工作人员,将两人控制捆绑后,抢走了两被害人三部手机以及1600余元现金。后两人被先后抓获归案。
抢劫罪如何量刑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此案:被告人李某和孙某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