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盗贼出狱后再度行窃被抓
王某、张某、刘某三被告人均曾因盗窃被判刑罚,刑满释放后,三人不但不悔改,反而重操旧业,从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驾驶租来的汽车,流窜至安徽省蚌埠市乡镇中,伺机行窃,先后窃得两只菜狗和4只母羊,涉案价值2000余元。
累犯是否应当从重处罚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张某、刘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同,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张某、刘某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刘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张某、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