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员偷单位名贵手表换钱赌博
25岁的已婚男子被告人方某,因缺钱,便利用在恒隆广场积家手表专卖店担任营业员的机会,利用掌管店内保险箱钥匙等财物之际,于2010年4月16日,将店内保险箱中的一块市场零售价为20.4万元的手表取出后,欲私自进行出卖。后来方某为财着迷,为一夜暴富,竟先后将该名贵手表典当和抵押,换来的钱款全部用于去澳门豪赌。为赌博最后将该名表以2万元港币,典当给澳门的一家典当行,后来该表被其单位赎回。
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身为公司雇员的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考虑到方某将该块手表占为已有,并没有实施诸如报窃案等平账或逃逸,所追求的是该手表的价值,而非使用价值处作典当、抵押款后进行赌博符合挪用资金罪,遂对其定罪论处。
最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方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