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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刑满后与在逃同案犯重操旧业,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27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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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刑满后与在逃同案犯重操旧业

被告人钟某与同伙另一被告人齐某于2008年9月,共谋后合伙盗窃摩托车,事发,钟某被判刑,而搭档齐某则一直在逃。后钟某出狱后,找到齐某两人一起重操旧业,再度合作来到广西钟山县一村庄,于2010年1月21日晚到第二天凌晨,窃得两头水牛,总价值5千元。后两人均落网。

据悉,齐某在这之前的一次作案中,曾在盗窃摩托时,为抗拒抓捕,将车主打成轻伤。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属转化型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同时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均构成盗窃罪。

2010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盗窃罪合并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盗窃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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