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男子盗卖柴油妄获利
2009年7月底至2009年12月上旬,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1、秦某等6名无业男子先后在湖北省十堰市城区、湖北省武当山、湖北省郧县等地盗取大货车柴油,并销赃给个体户李某2,先后获利5万余元。2009年12月,被告人李某1、秦某、李某2等7人被抓捕归案。
盗窃罪如何定罪量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1、秦某等6名无业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李某1系主犯。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
因此,茅箭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李某1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其余5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2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李某2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