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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强制猥亵奸淫女学生,三人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58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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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强制猥亵奸淫女学生

2009年12月12日晚7时许,被告人贺某无故殴打某中学学生马某,命其下跪,马某不从,贺某再次殴打马某。2010年1月26日,被告人贺某伙同杨某在宋某家里赌钱时殴试图抽头的宋某夫妇。2011年9月某晚22时许,被告人向某伙同他人强行对某中学女生罗某搂抱,摸胸部、阴部,向某又试图奸淫罗某,遭到罗某反抗未得逞。2011年10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贺某、向某、高某将三名中学女生女生袁某、晋某、陈某哄骗到高某家中玩至次日凌晨,贺某、向某、高某欲与袁某、晋某、陈某一起睡,遭到拒绝后便分别强行对袁某、陈某、晋某搂抱、亲嘴,摸胸部。后在三名被害人返校途中被贺某、向某、高某追上,贺某强行亲吻袁某、抠摸袁某胸部及阴部,并欲奸淫袁某,因遭到反抗未能得逞。案发后,向某于2011年10月26日投案自首。

三人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向某、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均己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贺某、向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贺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应按照三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贺某、向某在强奸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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