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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流动制毒车制售毒品,贩卖制造毒品罪如何构成

刑事案例           阅读:39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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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流动制毒车制售毒品

被告人吴雅曾先后因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半。2008年底,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吴雅、余正忠(另案处理)、陈冬、苏怀志等人计划用麻黄素制造甲基苯丙胺,并经苟志勇(另案处理)介绍找到高分子化学专业毕业生霍飞(女)、吴忠东邀约他们试制毒品。2009年初,在吴雅的安排下,被告人霍飞在绰号“王木匠”的制毒人员处学到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合成结晶技术,并与吴忠东、王杰等制造出140克甲基苯丙胺。

为大量制造、贩卖毒品,被告人吴雅又纠集了王杰、陈云朋、刘家燕等人参与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并以他人名义购买了货车,由苏怀志安排工人将其改装成流动制毒车。2009年3月至4月,被告人吴雅等人多次使用流动制毒车先后制造出35642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并安排他人将制造的毒品予以贩卖。2009年4月18日,被告人吴雅等人携带620万元毒资到成都购买制毒原材料麻黄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王杰、吴忠东、霍飞等人利用剩下的35公斤麻黄素及另购买的8桶麻黄素继续制造毒品,后被涪陵区公安机关查获。据悉,吴雅制毒团伙2009年初至6月共制造、贩卖毒品148324克,被告人吴雅被抓后,该犯罪集团成员继续制造、贩卖毒品11002.66克。

检察机关遂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将被告人吴雅等团伙12人公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贩卖制造毒品罪如何构成

重庆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雅、苏怀志、王杰、陈冬、吴忠东、霍飞、刘家燕、陈云朋、张建波、杨忠麟、邓正权、杨松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化学方法对麻黄素进行化学合成,制造甲基苯丙胺并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均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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