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男子盗伐红豆杉牟利
2011年7月一天,被告人黄某窜至宜丰县“洞头埚”山场非法采伐一株南方红豆杉树,并雇请被告人潘某等人将红豆杉原木运至公路旁出售,后得款3800元。经鉴定,该株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蔸径为62厘米,立木蓄积1.6541立方米。2011年10月1日,受朱某、凌某(均在逃)雇请,被告人潘某、胡某在宜丰县“上黄柏洞”山场非法采伐两株南方红豆杉树,用被告人潘某的拖拉机运至山下。经鉴定,两株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蔸径为49厘米和34厘米,立木蓄积1.3484立方米。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某雇请被告人胡某等人到“洞头埚”山场将事先已制取的两根2米长的南方红豆杉原木运至福建销售。经鉴定,该株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蔸径为64厘米,立木蓄积1.77立方米。
共同犯罪应如何处罚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潘某、胡某三被告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为共同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胡某非法采伐2棵红豆杉,属于情节严重,但两人在非法采伐红豆杉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宜丰县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潘某、胡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三年、三年,分别并处罚金6000元、2000元、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