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的会从轻处罚吗
被告人林凌与弟弟徐某每人投入七万元参加传销,后在利益分配上产生了矛盾。兄弟二人相约于2008年10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在北海市北部湾广场见面。二人都拿着刀互相撕打起来,林凌刺中徐某多处最终致其死亡。
庭审中,被告人的父母和妻子称二人因家庭矛盾而起,家人不要求林凌赔偿,也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凌作轻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凌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林凌致徐某死亡,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但林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案件系亲属之间纠纷引发的,被害人也曾扬言杀害被告人,并约被告人到广场且持刀与被告人相互殴打,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同时,被害人家属也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表示对被告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林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2009年6月19日上午,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