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有何要求
被告人小娟,16岁,系被害人张敏之女。2008年8月就读石河子某技术学校数控专业。被告人小磊,14岁,2008年9月就读石河子某技术学校数控专业,系被告人小娟的同学。
2008年11月9日,被告人小娟和母亲发生争吵,之上之前曾怀疑母亲张敏有外遇,此时更加憎恨自己的母亲,遂产生了杀掉母亲的念头。当她得知同班同学小磊需要偿还赌债时,提出让小磊帮助自己实施犯罪。2008年11月11日上午,小娟让小磊假冒他人名义用公用电话联系父母之后,确定家中无人。15时许,两人回到家中准备好作案工具。之后小娟用手机给妈妈打电话,骗母亲回家。当母亲张敏进入大卧室时,准备在一旁的小磊即持刀捅刺张敏胸腹部。小娟还上前将张敏与小磊争抢的单刃刀夺下交给小磊,小磊再次持刀朝张敏胸部猛捅一刀。张敏当场死亡。
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娟因与其母亲张敏有矛盾而产生杀人之念,伙同被告人小磊持刀共同杀害被害人,非法剥夺了他人生命,被告人小娟、小磊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判处小娟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小磊有期徒刑十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