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手段恶劣的处罚
被告人何浩曾与被害人晓枫(化名)相恋,后由于晓枫父母的强烈反对他们交往。晓枫与邻村的晓彤(化名)结婚并育有一子。在女友晓枫结婚后,何浩一直痴心等待。2008年8月18日,被告人何浩得知晓枫不能离婚,于是决定报复。将被害人晓枫骗出,用双节棍实施击打,用刀捅其腹部,致被害人死亡。经尸检证实,被害人系生前被人用锐器刺杀胸腹部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何浩逃跑后被捕。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害人晓枫的丈夫和儿子及被害人的父母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浩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鉴于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费用。
2009年6月29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凶手何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赔偿受害人的子女及父母各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