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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遭强奸精神病母女,强奸罪的处罚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70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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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处罚标准

被告人高德军于2008年10月5日晚20时许来到曹某某(在外打工)家,从窗户跳入室内将正在床上休息的曹某某的女儿曹小(化名)及其妻子顾某某强奸。经查,被告人在2008年5月份至案发期间,多次在户外及曹某某的家中将曹小强奸。并在2008年夏及2008年9月先后两次将顾某某强奸。经内蒙古赤峰市安定医院精神病鉴定,被害人顾某某、曹小均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德军违背妇女意志,明知被害人有精神病,而多次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2009年6月30日,被告人高德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德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无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当庭表示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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