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2008年8月30日下午,向上海某混凝土制品公司索要拖欠的水泥材料款未果的罗某、杨某等人,用车辆将该公司门口堵住,被告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夏某授意被告人王某前去劝阻,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力。王某便带领多人,持刀追打罗某、杨某等人致伤,夏某向王某支付了1万元。王某、夏某先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杨某构成轻微伤。审理期间,夏某、王某与二名被害人达成了一致的赔偿协议,并已给付了全部赔偿款,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王某分别指使、纠集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夏某、王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均判处夏某与王某有期期徒刑九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