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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笼络情夫送女儿上门,强奸罪中主犯应该从重处罚吗

刑事案例           阅读:36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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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主犯应该从重处罚吗

广西浦北县小江镇塘胜村妇女谭某为舒某情妇,舒某为了讨好情夫,于2007年2月4日、3月3日等多次采用打骂、要挟等方式将自己15岁的女儿送给舒某蹂躏。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舒某以暴力、胁迫手段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谭某多次帮助他人实施奸淫幼女,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强奸罪。舒某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且拒不认罪,在本案中是主犯,应按照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谭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09年5月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以强奸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8年,判处谭某有期徒刑4年。

两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7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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