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怎么量刑
2009年5月2日晚10点左右,被告人李某酒后到石景山区梁公庵水厂宿舍找人时敲错了门,被被害人张某赶走后李某不悦。回到自己宿舍拿了一把刀,然后返回张某处。张某再次开门时被李某用刀砍致右背造成轻伤。张某随后报警,李某被抓。
庭审中,李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且已和张某在赔偿经济损失方面达成协议。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矛盾,持械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