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罪的量刑标准
被告人王学虎于2001年1月,将四川籍女青年蒋某某从深圳拐骗至明光市司巷家中,又伙同王学跃、王宣泰(均已科刑)四处联系买主,欲将蒋某某卖掉。但先后由于蒋某某反抗没有卖成。当月31日夜间,其和王学跃把蒋带至司巷乡七天坝水库边小屋内休息时对蒋实施奸淫。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学虎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一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1989年其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5年12月28日释放,有前科,在量刑时应综合予以考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学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