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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起争执后杀人,累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例           阅读:20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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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被告人孟庆祥因在大栅栏歌厅打伤人赔钱的事与化某产生矛盾。2004年10月17日,孟庆祥与其朋友在家吃饭喝酒,后因曾被他打伤的人敲他家门,他就先后给朱某、化某打电话询问,化某让其下楼说话,其不听他人劝说持水果刀下楼,与化某发生争执,便持尖刀刺扎化某胸腹部,刺破其腹主动脉及肺脏,致化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而是去了亲戚家。后来他和妻子离开了北京。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孟庆祥辩称他在案发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行为。其辩护人的辩护人认为,孟庆祥在此次犯罪中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法院以没有证据证实孟庆祥在案发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行为和孟庆祥案发时在多人劝阻的情况下仍持械伤害被害人并致其死亡,且曾因违法犯罪三次被判刑后仍不思悔改并再次犯罪为由而不予采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孟庆祥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的累犯,依法应予严惩。

孟庆祥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五十二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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