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发短信敲诈勒索
被告人薛某1、薛某2为取得钱财,用打电话、发短信的方法要求被害人往指定的邮政储蓄卡上汇钱,并多次威胁被害人,但被害人没有往指定的邮政储蓄卡上汇钱,反倒报警。
新疆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1、薛某2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害人未向薛某1、薛某2指定的邮政储蓄卡上汇钱而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薛某1和薛某2敲诈勒索的犯罪目的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薛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薛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
敲诈勒索罪怎样量刑
新疆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薛某1、薛某2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