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出狱后再行诈骗
张丽萍(被告人)曾因诈骗罪入狱两年半。出狱后,2008年6月,冒充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的被告人结识屠某,以为屠某女儿办理转学为由,骗取价值1000元的交通卡3张。一个月后,屠某的朋友蒋某找到被告人,请被告人为其没有达到交大录取分数线的儿子办理大学入学,被告人索取蒋某10万元。2008年8月,被告人以同样理由骗取屠某为蒋某垫付款3.5万元。
诈骗罪怎样处罚
2009年3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丽萍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不服,以原判认定的金额中有4万元是中间人直接从被害人处收取,不应认定在其诈骗数额中为由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丽萍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丽萍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