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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业务经理侵吞巨额公款,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9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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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业务经理侵吞巨额公款

黄某(被告人),男,1977年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2004年4月,黄某被漳州市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聘为业务经理,负责公司家具的对外出口及货款回收等工作。由于黄某个人生意失败,欠下巨款,其便自2004年8月9日起,先后共3次将家具公司的货款转至其他账户内,提取后用于偿还个人欠款,3次侵吞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293385.95元。2005年9月,黄某逃逸,家具公司发现巨款缺失报案。2007年10月30日,黄某在南平市被抓获,12月6日被逮捕。

2009年5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对黄某提起公诉。

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数额巨大,至今还未将所侵占的款项归还家具公司,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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