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抢劫30万
2008年9月5日上午8时许,李海峰和朱大学乘坐苗磊驾驶的摩托车窜至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某农业银行,按照分工朱大学进入银行营业大厅寻找作案对象未果随即离去,李海峰和苗磊则继续伺机作案。l0时许,李海峰、苗磊从农业银行尾随沈某至涡阳县某储蓄所,李海峰趁其不备将沈某装有刚取出的30万元现金的纸袋抢走,并坐上苗磊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30万元随即被二人伙分,李海峰当晚给朱大学现金7000元。另查明,李海峰2008年曾因犯盗窃罪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并处罚金;苗磊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海峰、苗磊和朱大学蓄意非法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夺罪。亳州市中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李海峰、苗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夺罪判处朱大学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三人退赔非法所得。
李海峰、苗磊和朱大学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如何处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海峰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苗磊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可从重处罚。李海峰、苗磊抢劫后将钱款挥霍一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二人又未能退赔,依法应严惩。因此,安徽省高院认定一审法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做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