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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偷梁换柱骗钱财,诈骗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29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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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偷梁换柱骗钱财

2007年6月8日上午,黄某伙同黄香、黄民和施某(三人均判刑)购买了一叠冥币,并在冥币上放一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作道具,然后乘坐黄某明驾驶的面包车窜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人民路农业银行伺机作案。施某和黄某明在车上望风和接应,当莫某走进农业银行取款时,尾随的黄某和黄香偷窥莫输入的密码。然后,黄香故意将装有冥币的黑色塑料袋丢在莫的脚边后离开,黄某捡起后叫莫不要声张并带莫某去偏僻处分钱。黄香赶过去声称有人见黄某捡到其丢的钱,并要求黄某一起去银行对证。黄某遂将装有冥币的塑料袋交给莫某作为抵押,莫某则将自己的银行存折交给黄某。黄某随即伙同黄香等人持莫某的存折到农业银行领取存款10000元。2007年6月24日中午,黄某又伙同黄香、黄民、施某采用相同的方法骗取黄某明300元人民币和一银行存折,然后到银行领取存款2800元,所得赃款四人瓜分。2008年7月16日,黄某伙同韦某窜到崇左市骗走陆某现金1000元和一本存折,随即到沿山路的广西桂西南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领取存款170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2008年9月6日,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

诈骗罪如何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诈骗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系主犯,应从重处罚。

2009年6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崇左市江州区法院分别以诈骗罪判处广西黄某和韦某有期徒刑4年和1年6个月,并处以罚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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