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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中央警卫局处长行骗,诈骗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44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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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中央警卫局处长行骗

2007年11月,被告人窦云峰化名“刘晓明”,并冒充中央警卫局的处长。2008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窦云峰谎称为被害人王某办理在京买房、调动工作、抚恤金事宜,在海淀区等地,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483200元。因被害人王某对其身份产生怀疑,自行追回人民币150000元并报案。被告人窦云峰于2008年5月23日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窦云峰的家属为其退还人民币333200元。

诈骗罪如何量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窦云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对于被告人窦云峰在法院审理中提出的部分赃款系借款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所认为的借款数额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中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相关证据已经明确证实,被告人窦云峰为使被害人相信自己的特殊身份,先后实施了穿着军服、驾驶带有特殊证件的车辆等欺骗行为,被害人正是基于充分信任了被告人窦云峰虚构的身份,从而放松了对被告人的戒备,任由其处置上述钱款,故被告人窦云峰主观上有恶意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其应对48万元的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窦云峰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亦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被害人亦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其造成的后果及犯罪手段,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窦云峰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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