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报刊亭并殴打店主
2005年2月25日,苗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预谋抢劫一家报亭的经营者。当天晚上,抢包后即逃走。当店主欲追回自己的包,两人对其殴打,另一人持刀威胁,共抢得现金2000余元及价值20000余元的各类电话充值卡等物。
2005年2月至7月间,苗某等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海淀区、朝阳区等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报亭店主充值卡、现金等物,前后得手九起,抢得现金11余万元及价值11余万元充值卡。
抢劫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苗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苗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