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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人工资携款潜逃,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事案例           阅读:43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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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2年4月至6月间,余某承包河南省夏邑县某楼盘的木工工程,应得工程款161000元。期间,余某向发包商借款65000元,工人向余某借款24000元。2012年6月初,工程因管理不善亏损,余某未支付工人工资,携借款潜逃到扬州。60余名工人为此到工地爬塔吊闹事、静坐运河城大桥阻断交通,还围攻县委大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核算,共拖欠工人工资225000元,责令余某支付工资未见效果,后由总发包商代为支付181380元,但仍欠10名工人工资。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采取携带款项,关闭通讯工具,潜逃外地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致使工人聚集闹事,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故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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