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8月18日上午8点左右伙同一人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湖南省祁东县白地市镇某村地段时,欲抢夺被害人徐某某脖子的一条黄金项链,怎料,在同案犯驾驶摩托车陈某某实施抢夺的过程中,被害人徐某某紧紧抱住了陈某某,致使陈某某不能顺利脱逃,被告人陈某某转而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徐某某,同案犯也手持一把摩托车防盗锁欲砸向被害人徐某某,徐某某顺势夺过了防盗锁,同案犯见势逃跑,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构成轻微伤。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犯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因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损失5000元,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故酌情予以处罚。
最后,祁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