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如何判刑
被告人柳某(38岁)曾因窝藏罪获刑,刑满释放后,柳某来到黑龙江省大庆市打工。2012年2月4日,柳某白天在大庆市某小区踩点后,当晚带着事前准备好的工具,撬开该小区内某民宅窗户入内,将一件价值人民币6860元的黑色男式裘皮大衣盗走。2012年2月6日,柳某又在大庆油田某采油场踩好点后,晚上窜至该采油场某单位楼上,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办公室门后入室,盗走17400元人民币。上述2起盗窃柳某共计窃得赃款、物价值人民币24260元。2012年11月15日,柳某被内蒙古自治区警方抓获归案,大庆市警方将其刑事拘留。除裘皮大衣返还失主外,其余赃款已被柳某挥霍殆尽。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柳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被追缴,可从轻处罚。
最后,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柳某犯有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柳某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