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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疯狂盗窃电缆线获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42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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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如何处罚

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3日间,被告人张某、刘某、王某、张某某等人租借他人车辆窜至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城固县、西乡县、宁强县大安镇等地疯狂盗窃路灯电缆线共计2016米,总价值116365元。2012年6月7日至21日间,被告人张某、王某、刘某、张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张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缆线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刘某、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从犯意的提起到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被告人张某、刘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应依法对其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盗窃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

2012年12月24日,宁强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刘某、张某某、王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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