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被害人王某因工程款资金要不回来非常着急,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的身份,以能够帮忙要到工程款为由,骗取王某信任后,接连几次,与被告人段某,以要工程款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向王某索要钱款,先后要得钱款共计971000元。拿到钱款后两被告人躲避被害人,后被害人报案。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段某采用伪造虚假个人信息,虚构具有为被害人追讨欠款能力的事实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巨额钱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某、段某因犯罪行为骗取被害人的钱款,依法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2年,并被判处罚金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