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量刑标准
被告人郭某曾五次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过一年以上有期徒刑。2011年7月,被告人郭某刑满释放后,化名刘某某,以虚假的某知名营养食品总厂蚌埠营养食品生产基地董事长身份,冒充多名离退休教师的学生探望老师或是以邀请离退休教师聚会为名,赢得对方信任,随后,便以没钱缴纳违章驾车的罚金为由,先后骗取32名退休教师钱财共计30650元。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蚌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