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涉枪涉黑案宣判
2004年以来,李智纠集吴刚、王峰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结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李智的领导下,该组织在重庆市长寿区实施聚众斗殴、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打击报复证人、串通投标、驱赶外来运砂船只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庇护,并非法控制长江长寿段砂石开采及销售市场。另据查明,长寿区水利农机局原副局长陈建强、长寿区水务局纪检组原组长车逵多次收受李智等人贿赂,利用职权采取非法手段帮助李智等人获取砂石开采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涉黑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吴刚等19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数罪并罚。陈建强、车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被告人李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
2011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等9项罪名,被判处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吴刚等19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被告人陈建强、车逵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十年零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