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数额巨大怎么认定
2011年3月,被告人曹某通过网络租赁了一个非法的期货平台取名为“远华”,经营股指期货、外汇期货以及黄金等贵金属期货交易,同时请人制作了一个网页、租用一个400开头的电话号码作为客服热线,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吸纳平台会员的资金。据悉,被告人曹某在会员存入资金后更改平台上的股指数据,造成客户亏损的假象,再将资金据为己有。另外,被告人曹某还根据会员的交易情况更改股指数据,使会员一买就跌、一卖就涨,股指往反方向震荡,会员一平仓立即恢复正常,并在会员即将盈利时强行关闭会员账户,锁定会员的交易功能。同时,被告人曹某还私自对会员的账户进行操作,使会员的资金亏损,并以服务器不稳定、数据异常或者密码被盗为由推脱。2011年,温某等人先后成为“黑平台”的客户代理,联系亏损的会员称自己是公司的内部人士能够利用期货平台的漏洞为会员盈利,从中骗取代理费。据悉,被告人曹某于2011年3至6月在互联网上架设“远华”(后更名为MFS)非法期货交易平台,被告人温某、冯某作为其代理,以炒期货、黄金等为由发展会员,骗取多名被害人24余万元。被告人温某还于2011年4月伙同被告人燕某、赵某出资制作非法的万达金融投资网站,自2011年6月至今以炒期货、黄金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32万余元。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温某等5人交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2012年5月28日,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9个月至5年3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