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的量刑原则
2011年10月31日夜里,王甲为盗窃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村王乙家的粮食,故意点燃其泼洒在王乙家铲车驾驶室和仓库附近小麦上的汽油,以吸引人群出来救火时实施盗窃,因无人出来救火,王甲迅速逃离现场。但仍造成王乙家损失财产共计3668元。2011年11月3日夜里,王甲以同样的方式到凤阳县武店镇凤武路王丙家,点燃王丙家平房内的塑料编织袋及门窗等物品;然后乘机到王丙家二楼卧室内实施盗窃。王丙妻子为抓住欲逃跑的王甲,被王甲持刀威胁,只好看着王甲离开。王甲为盗窃王丙家放火的行为致使王丙家价值25100元的物品被烧毁。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甲实施盗窃故意放火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又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后,凤阳县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甲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