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被告人易某某经常在朋友、同学面前谎称其系湖南省怀化市人才服务中心教育服务部工作人员,并可以疏通其在省里的关系解决公务员身份。2009年2月经易某某同学蒲某介绍,蒲某的亲戚易某认识了易某某并深信易某某有能力解决公务员身份问题,并告诉了其同事钦某和晓某,易某、钦某、晓某三人为了自己即将大学毕业的子女找到理想工作,于2009年3月至10月期间,按照易某某提出的活动经费的要求,先后共计交给易某某31万元。怎料,被告人易某某将所骗得的31万元赃款用于做生意和打牌赌博等挥霍。2010年8月20日,被告人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易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后,洪江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易某某违法所得赃款,返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