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数额怎么认定
2012年6月5日19时许,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顾某在桂林市象山区两江四湖景区趁肖某及其男朋友赏景聊天之际,将肖某放在石凳上的挎包偷走,后被路人发现并告知肖某,随后被告人顾某被肖某及其男友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肖某的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5元、一部价值665元手机及一枚价值593元的锆戒。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失主。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顾某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象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6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2012年9月21日,象山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