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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赌资抢劫并刺伤警察,抢劫罪的认定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29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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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认定标准

2012年6月4日10时许,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吸食毒品的被告人凌某在某酒店门前准备用自制钥匙启动一辆电动车但未果,后被车主罗某发现并报警。接到报警后,四名民警赶来并对凌某实施抓捕,被告人凌某遂持匕首拒捕并将一名协警刺成轻微伤。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92元。

检察机关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凌某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无论其是否产生伤害后果,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被告人凌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凌某系初犯,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012年9月18日,田东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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